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有关精神,为我校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应征入伍征集
第二条 征集对象范围
第三条 征集年龄
第四条 征集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
第五条 征集程序
第三章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条 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以及第二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称毕业生),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
第八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
1、征兵当年4月至6月为网上报名阶段,符合征集条件的学生登陆学信网进行实名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学信档案”中核对个人学籍信息。信息有误要及时与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修改,以免影响报名工作。实名注册之后进行预征网上报名。
2、征兵当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3、征兵当年6月27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被确认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代偿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4、征兵当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5、征兵当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代偿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6、征兵第二年1月10日前,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交寄送江西财经大学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330013;地址:南昌市庐山中大道双港东路口)
7、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学生名单汇总,于征兵第二年1月15日前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8、全国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审定后,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补偿或代偿实施
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我校,学校在收到资金后,通过应征入伍毕业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划拨发放。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向贷款银行偿还其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如补偿学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贷款偿还贷款银行。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因毕业生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
造成退兵的,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