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考学生户籍所在地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6月8日)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统招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学校所在地贷款机构——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市昌北支行和九江、上饶、景德镇三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办的贷款,截止到2008年8月。我校2008年以前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办理的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助学贷款,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升降级、出国、被开除、伤亡、出走等情况时,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适时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毕业后6年,还款起始时间可视借款人毕业后就业情况,在 1—2年后开始还款,毕业2年后如不开始还款视为违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第七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


第八条 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有权将其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三)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就业单位、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分外省籍、江西籍两种形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相应程序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外省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借款人持贷款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生持村委会(居委会)签署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及各种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县(市、区)资助中心对借款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及其父母签订贷款合同,并将其两份学生贷款“申请表”留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一份暂存,另一份永久留存备案);
3.学生持贷款合同到校报到注册后,将贷款合同回执先交学院进行学籍身份确认,后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再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回执原件送达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印件留存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县(市、区)贷款发放代理结算行按县(市、区)资助中心的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的账户,学生本人将获贷情况告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收到银行划入的贷款后,向学生出具学费收费收据,剩余资金学生可用于生活费用。


第十二条 江西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江西省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省农信社)受理,省开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50个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信社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50个县(市、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1.学生本人登录系统(http://zizhu.jxedu.gov.cn/syddk/)网上预申请(江西省已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启动网上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同时将申请情况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由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送呈高校,学校在网上对借款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反馈回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省开行将贷款金额由邮政储蓄等方式直接拨付到学校专用贷款账户,学生凭相关凭证和证件前往学校财务处办理缴交费用手续;省农信社将贷款金额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由学生本人直接将贷款金额交付学校财务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工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做好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及申请工作。


第十四条 凡是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含外省籍和江西省开行及农信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必须到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确认获贷金额和放贷时间。未登记者将视为个人商业贷款行为,贷款利息及风险补偿金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五条 加强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工作,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档案材料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必须与贷款机构进行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及个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确认并签订银行《还款计划确认书》;在学生管理部门(学院、学工处等)登记确认《贷款毕业生个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学工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还贷管理。协助承办金融机构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合同履约并做好贷款到期及违约学生的催收工作,尽量减少因为学生违约而给学校、学院、学生本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